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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22]字 1202 第 1243 号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22]字 1202 第 1243 号致: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已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下发了《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26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且发行人公告了《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结合 2022 年 7 月至 9 月期间以及发行人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2 年 10月 19 日)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主要事项的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题5.2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 根据申报材料,2022年黄卫东未与折生阳、薛蕾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再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黄卫东也不再与公司续聘、不再担任首席科学家和核心技术人员。 请发行人说明:(1)黄卫东离职原因,任职期间对公司形成核心技术、取得专利、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贡献;(2)黄卫东与公司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其离职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和订单、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贡献。 (1)黄卫东离职原因 黄卫东,男,1956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4 年 10 月至今,历任西北工业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11 年 7月至今,先后兼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并在 2017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兼任发行人首席科学家。 随着年龄的增长,黄卫东由于个人精力无法同时兼顾学术研究和公司业务,同时为更加专注于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及科研等相关任务,于 2022 年 6 月在与公司的聘任协议到期后,不再担任公司首席科学家,公司亦不再认定其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2)任职期间对公司形成核心技术、取得专利、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贡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黄卫东在公司任职期间,主要在宏观方面为公司指导业务发展方向及对公司技术研究方向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承担的主要工作包括:为发行人在 3D 打印行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趋势做出专业指导,为发行人研发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为发行人培养科技人才等。 激光立体成形(LSF)技术为黄卫东及其科研团队(公司股东萍乡晶屹之合伙人)前期重点研究领域,上述人员在西工大取得的研发成果最终形成 8 项专利,铂力特公司成立后,西工大将上述 8 项专利独家许可公司使用,上述技术成果构成公司 LSF 技术的基础。2012 年度,公司经调研分析,认为激光选区熔化技术(SLM)成形精度高、能实现复杂结构的自由成形,市场需求潜力更大,因此投入较多人力及物力进行 SLM 技术相关设备及工艺研发,黄卫东作为金属 3D 打印领域的专家对公司 SLM 技术的基础研发进行了指导和协助。 自 2013 年 3 月以后,由于公司技术条件趋向成熟,黄卫东仅在宏观方向对公司的未来技术研究方向提出建议,不再参与公司的具体研发工作,公司依靠自身的技术团队在前述技术成果基础上实现了产业化应用及深度拓展,最终形成了公司目前的核心技术体系。 黄卫东在铂力特任职期间,参与研究并获授权的专利情况如下: 专利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发明人 申请时间 类型 直线导轨式选择性 黄卫东;薛蕾;杨 东辉;赵晓明 设备 移动振镜选择性激 黄卫东;薛蕾;杨 东辉;赵晓明 备 选择性激光熔化 黄卫东;薛蕾;杨 SLM 气氛保护系统 东辉;赵晓明 选择性激光选区熔 化 SLM 设备送粉筒 黄卫东;薛蕾;杨 预热装置和预热方 东辉;赵晓明 法 一种铝合金导向叶 马良;林鑫;陈静; 修复方法和设备 华;黄卫东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发明人 申请时间 类型 马良;林鑫;陈静; 激光立体成形金属 实用 零件质量追溯装置 新型 华;黄卫东 一种铝合金导向叶 马良;林鑫;陈静; 实用 新型 修复装置 华;黄卫东 上述专利均为非单一发明人且申请时间均在 2013 年以前,所有权利均归属于公司。黄卫东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等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除对公司基础技术形成做出较大贡献外,黄卫东承担的主要工作包括:为公司在 3D 打印行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趋势做出专业指导,为公司研发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为公司培养科技人才等,协助公司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执行具体科研项目并非其主要工作内容,黄卫东未在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直接做出较大贡献。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黄卫东与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根据《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的约定,黄卫东应当保守在铂力特任职期间获取的保密信息,并在离职后 24 个月内,不得开展与铂力特业务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业务。 一方面,通过长期的技术研发和积累,发行人已经具备“粉末制造-打印设备打印服务-软件支持”的全流程能力,在每个技术环节均具备国内或国际领先的技术能力,并建立了完备的专利体系;同时,发行人积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和行业课题,在 3D 打印技术及下游应用领域内取得了一系列科技成果,并培养了一大批科技人才。 另一方面,公司已于 2012 年组建了独立的研发团队,研发方向包含金属 3D打印工艺、材料、设备等方面,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先生、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赵晓明先生、副总经理杨东辉先生等带领公司研发团队开展工作,公司已拥有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熟的研发团队和健全的研发体系,并形成了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专利体系,目前公司的生产运营与技术研发工作均正常开展,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工作。 综上,公司已在行业内建立了一定技术优势,并培养了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研发队伍,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工作。因此,黄卫东先生不再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不会对公司技术研发、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告知函》;议》;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聘任协议到期后,黄卫东不再担任公司首席科学家,公司亦不再认定其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黄卫东指导和协助发行人形成 SLM 与 LSF 路线的基础技术,发行人依靠自身的技术团队在前述技术成果基础上实现了产业化应用及深度拓展,最终形成了公司目前的核心技术体系。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问题5.3 关于专利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以独占许可使用方式使用了西工大资产公司拥有的八项专利,其中三项已经到期。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专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到期后的后续处置安排,是否对公司业务及研发的正常开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使用的西工大资产公司拥有的已到期的专利信息如下: 专利类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权利人 发明人 有效期 型 一种梯度材料 ZL01131777. 西工大资 黄卫东、陈 备成形方法 激光立体成形 ZL01128707. 三维金属零件 西工大资 黄卫东、陈 法及配套装置 成分及组织可 西工大资 黄卫东、王 产公司 猛、林鑫 成形方法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 3D 打印设备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结构优化设计开发和工艺技术服务(含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工程软件的开发等)。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述三项已到期专利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的关系如下:序号 专利名称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一种梯度材料的激光快速制备 用于公司部分 LSF 技术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 成形方法 及服务 激光立体成形三维金属零件的 用于部分 LSF 技术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及服 材料送进方法及配套装置 务;用于生产激光立体成形设备 成分及组织可控的激光立体成 用于部分 LSF 技术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及服 形方法 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为二十年。专利失效后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开技术。发行人仍可以正常使用该项技术,不影响生产经营,该技术的公开化不会对发行人的核心竞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在上述专利基础上通过研发创新,自主研发了新型技术,并申请了相关专利,替代了原到期专利所涉及的技术,仍能在相关技术路线上对公司核心技术实施专利保护。新专利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证号 申请日 到期日 一种激光头自动 其对焦定位方法 分层块体金属增 材制造方法 一种铝合金导向 快速修复装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证号 申请日 到期日 激光立体成形金 装置 一种铝合金导向 叶片缺陷的激光 快速修复方法和 设备 一种 L 型激光熔 覆送粉头 一种送粉管喷嘴 管 可旋转式侧向送 粉装置 综上,发行人已在到期专利基础上申请了新的专利权,能够对发行人核心技术进行有效保护,对发行人业务及研发的正常开展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以独占许可使用方式使用了西工大资产公司八项专利,其中三项已经到期,上述三项专利与发行人激光立体成形技术相关;发行人在上述三项专利基础上通过开发创新,自主研发了新型技术,并申请了相关专利,替代了原失效专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利所涉及的技术,可对发行人核心技术进行专利保护。因此上述三项专利失效不会对公司业务及研发的正常开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问题5.4关于房地产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项目用地取得进展情况,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6 家控股子公司、1 家参股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序 公司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号 名称 产业务 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 生产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生产 金属增材制造与 铂力 及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 再制造技术的研 特 其衍生品的技术开发、加工生产、修理、检测、 发与应用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设备租赁;货物 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禁止和须经 审批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涉序 公司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号 名称 产业务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 生产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 铂力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生产 增材制造设备、耗 特江 及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 材、零件、软件的 苏公 其衍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 技术研发、生产及 司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销售 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及技术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 增材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 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 术研发;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 造;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 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 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铂力 增材制造成套设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 特渭 备研制、销售,激 南公 光加工及新材料 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 司 技术开发 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 金属结构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程技术 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标准化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一般经营项目是: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 软件的技术研发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产品、 设备及耗材的研发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及 铂力 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其 增材制造设备、耗 特深 圳公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增材制 技术研发及销售 司 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生产;增材制造 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的生产;机械装备的生 产。 铂力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增材制造设备、新 特上 海公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 研发及销售 司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涉序 公司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及房地号 名称 产业务 推广;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 工业设计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 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新材 料技术研发;新型陶瓷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 赁;3D 打印服务;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增 材制造;销售代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铂力 激光成形及修复 特香 激光成形及修复产品、设备、金属材料及其衍 港公 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 的采购和销售 司 开发、制造、组装 铂力 和销售 3D 打印机 特欧 器、配件和软件, 洲公 并提供与所销售 咨询。 司 产品有关的服务 和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推广、 技术咨询;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北京 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 正时 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依 精控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 扫描振镜等元器 科技 2019 年 3 月 21 日前为内资企业,于 2019 年 3 件的研发与制造 有限 月 21 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 公司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字样,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收入不存在来源于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况。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入到“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拟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商业或住宅用地。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209-610161-04-01-645749),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为:建筑面积约 16.32 万平方米,包含建造生产厂房和配套设施等;拟购置硬件设备(或者软件设备)共 505 台/套,包含金属 3D 打印粉末自动生产线、产品检验检测设备、大尺寸/超大尺寸 3D 打印设备和后处理设备等,用于建设高品质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粉末生产线、高效和高精度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线。 上述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属于商业住宅、商业地产等房地产开发行为。同时,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均与房地产业务无关,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承诺如下事项:1.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2019 年至今,本公司及子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一直聚焦主业发展;2.公司将严格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监管文件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3.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未来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也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投入,坚决贯彻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要求及监管精神;4.本公司不会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具体进展情况如下:特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用地(地块编号为 GX3-16-9 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GX3-16-17)面积合计约 246 亩,均为国有建设用地。目前,上述土地出让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其中 GX3-16-9 号地块预计于 2022 年 12 月公开挂牌出让,GX3-16-17 地块预计于 2023 年 4 月公开挂牌出让。铂力特利用上述意向地块进行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符合我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已通过用地控制规划审批,两块地块规划用途均为工业,符合铂力特建设需求。我单位将积极推进铂力特项目意向地块公开挂牌出让工作,并支持铂力特参与上述意向地块竞拍。如前述意向地块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公开挂牌出让,或铂力特未能成功竞得上述意向地块,我单位将依法支持铂力特参加竞拍辖区范围内其他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西土出告字[2022]147 号),发行人已竞得该国有建设用地。 因此,发行人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营业收入;参股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土地情况的说明》;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及房地产相关业务,营业收入不存在来源于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 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主要事项的变化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折生阳直接持有发行人 20.85%的股份,薛蕾直接持有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 4.41%的股份,通过泉州博睿控制发行人 2.41%的股份。故,折生阳和薛蕾合计控制发行人 27.67%的股份。 根据《发行预案》,按照本次发行上限 22,621,550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折生阳和薛蕾共同控制公司 23.06%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未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亦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未发生重大变化,股本总额、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金属增材制造与再制造技术全套解决方案,业务涵盖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 3D 打印设备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开发等),与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材料中载明的营业范围相符合。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从事的相关业务已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或登记,发行人有权从事相关业务。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就在德国设立全资子公司铂力特(欧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力特欧洲公司”)事宜,取得了陕西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6100202200030号)。发行人设立铂力特欧洲公司的行为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铂力特欧洲公司已完成德国地方法院的商业登记注册,具体登记信息如下:名称 铂力特(欧洲)有限公司管理董事 薛蕾、丁国晟注册地址 Brüsseler Straße 1-3, 60327 Frankfurt am Main注册资本 500,000.00 欧元注册日期 2022-12-09主要生产经营地 德国 开发、制造、组装和销售 3D 打印机器、配件和软件,并提供与所主营业务 销售产品有关的服务和咨询股东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公司章程》及其章程修正案、《审计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一直为向客户提供金属增材制造与再制造技术全套解决方案,业务涵盖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 3D 打印设备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打印结构优化设计开发和工艺技术服务(含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工程软件的开发等),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主营业务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未因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情形,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核查期间主营业务稳定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增加“海口唐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宫蒲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80%合伙份额的合伙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9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更新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万元 北京正时精控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材料 196.00 陕西华秦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商品 2.34 西北工业大学 销售商品 56.9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内容合法有效,已取得了必要的确认与授权,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对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 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发行人对可能发生的同业竞 争已采取了必要的解决措施。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自有不动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一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 下: 共有/独有序 产权证书 权利 是否 坐落 权利类型 宗地面积/ 用途 使用期限号 编号 人 抵押 ㎡ 陕(2022) 西安高 国有建设 西安市不 新区经 工业 铂力 2022-06-17 至 动产权第 四十路 用地 特 2052-06-16 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的上述土地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不动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铂力特北京分公 司因续租,房屋租赁期限发生变化,具体如下:序 承租 产权证书编 出租人 地址 租赁期限 租金 用途 面积/㎡号 人 号 北京市丰 铂力 北京世纪 台区南四 京(2018) 特北 星空影业 环西路 415,573.08 丰不动产权 京分 投资有限 186 号三 元/年 第 0067346 公司 公司 区 6 号楼 2 号 层 05 室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 13 项专利,具体如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序号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申请日期 有效期至 用于增材制造的钴基高温合金金属粉末材料及 其制备方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新增专利均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相关权利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专利权均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 除上述新取得的专利权外,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其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未发生变化。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合法拥有上述生产经营设备,其正常使用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长期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就在德国设立全资子公司铂力特欧洲公司事宜,取得了陕西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6100202200030号)。发行人设立铂力特欧洲公司的行为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铂力特欧洲公司已完成德国地方法院的商业登记注册,具体登记信息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主要事项的变化”之“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上述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授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合同如下: 授信额度/万序号 授信方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 2022-11-01 安分行 至 2025-10-31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交通银行西安 城南支行 交通银行西安 城南支行 交通银行西安 城南支行 建设银行西安劳 动路支行 建设银行西安劳 动路支行 建设银行西安劳 动路支行 中国银行西安西 工大支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序号 供应商名称 标的物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万元 HACKELASER 193.73(欧 COMPANY LIMITED 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标的物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万元 沈阳飞机工业 司 成都通鑫旺航空 司 (二)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保护、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正常经营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为 24,004,314.00 元 ,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因正常开展业务所发生,合法有效。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股东大会。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情形。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更。 (二)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铂力特、铂力特渭南公司已于 2022 年 10月 17 日通过新一轮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正在办理中。 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三)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该等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监法规而受到质监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土地取得进展情况如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西土出告字[2022]147 号),发行人已竞得该国有建设用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并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二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后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杨 晨: 张宏远: 王嘉欣: 张 培: 年 月 日